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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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79號原告 江張彩霞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吳明蒼 律師 陳景筠 律師被告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號房屋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房屋及其坐落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即本院105年度司家調字第463號分割遺產等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參拾參萬零參佰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程翠璇附表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價額:
125平方公尺(面積)×294,000元(105年土地公告現值)×1/4(權利範圍)=9,187,500元。
二、臺北市○○區○○段○○○○號建物之最新課稅現值:14萬2,
800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933萬300元(計算式:9,187,500元+142,800元=9,330,3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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