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856號債權人 余麗香 債務人 李徐麗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徐麗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徐麗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李煌財 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被繼承人李煌財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 陳明 請求債務人給付之範圍(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僅於繼承所得遺產限度內,負清償責任)。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