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7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故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亦應有所準用。
二、查本院原裁定之附表漏列聲請人之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之信用貸款216,000元,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附表一所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韻芳原裁定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花旗銀行│128,741元│信用卡│├──┼────────────┼────────┼────────────┤│二│玉山商業銀行│108,137元│信用卡│├──┼────────────┼────────┼────────────┤│三│聯邦商業銀行│309,781元│信用卡│├──┼────────────┼────────┼────────────┤│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1,000元│信用貸款│├──┼────────────┼────────┼────────────┤│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57,000元│信用貸款│└──┴────────────┴────────┴────────────┘附表一: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花旗銀行│128,741元│信用卡│├──┼────────────┼────────┼────────────┤│二│玉山商業銀行│108,137元│信用卡│├──┼────────────┼────────┼────────────┤│三│聯邦商業銀行│309,781元│信用卡│├──┼────────────┼────────┼────────────┤│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1,000元│信用貸款│├──┼────────────┼────────┼────────────┤│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57,000元│信用貸款│├──┼────────────┼────────┼────────────┤│六│永豐商業銀行│216,000元│信用貸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