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6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確定在案,聲請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請依中國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12日中午12時許起至96年
4月18日上午5時許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確定在案,固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惟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宣告之刑,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885號裁定減刑在案,有該裁定附卷為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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