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0號原告 陳逸風 被告 古澔平
胡秀泉 古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4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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