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77號上訴人 吳春强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複代理人 許婉慧 律師被上訴人 吳木壽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鍾旺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羅珮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