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家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財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拍字第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劉清翔上列當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王清東 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02有關房屋門牌號碼「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8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3鄰84-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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