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王店
王玉燕 上列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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