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40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賴啓忠 債務人 吳南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吳南億於九十七年一月三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吳南億自九十七年三月至九十七年十月共消費簽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貳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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