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6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管傳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5133號、第6848號、第684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管傳珉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管傳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管傳珉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①於民國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壢簡
字第14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徒刑執行期間為103年1月27日至103年7月26日);②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0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③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4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④於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95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⑤⑥於同年間再因肇事逃逸、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56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7月(以上3罪為⑤案)、3月(⑥案),⑤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⑦於同年間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審易字第26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⑧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8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①至⑤及⑦⑧案另於103年9月11日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6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下稱應執行刑A,徒刑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13日至10
8年10月27日),應執行刑A與⑥案(徒刑執行期間為108年10月28日至109年1月27日)接續執行後,於107年3月2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假釋期滿日期為108年12月10日。因①案之有期徒刑業於103年7月26日期滿執行完畢,而構成累犯等情(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詎其
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
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毒品│主文欄│├──┼──────────────┼────────────┼───────┤│一│107年7月15日上午8時許,在│以燒烤玻璃球再吸取煙霧之│管傳珉施用第二│││桃園市○○區○○路○○○號住處│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級毒品,累犯,││││安非他命1次。│處有期徒刑拾月││├─┬────────────┴────────────┴───────┤││書│①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編號:000000000│││證│)。││││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物│無│││證││├──┼─┴────────────┬────────────┬───────┤│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毒品│主文欄│├──┼──────────────┼────────────┼───────┤│二│107年9月15日上午8時許,在│以燒烤玻璃球再吸取煙霧之│管傳珉施用第二│││上開住處│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級毒品,累犯,││││安非他命1次。│處有期徒刑拾月││├─┬────────────┴────────────┴───────┤││書│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編號:000000000│││證│)。││││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物│無│││證││├──┼─┴────────────┬────────────┬───────┤│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毒品│主文欄│├──┼──────────────┼────────────┼───────┤│三│107年9月29日上午8時許,在│以燒烤玻璃球再吸取煙霧之│管傳珉施用第二│││上開住處│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級毒品,累犯,││││安非他命1次。│處有期徒刑拾月││├─┬────────────┴────────────┴───────┤││書│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編號:000000000│││證│)。││││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物│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