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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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鴻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鴻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鴻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5月14日,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7年5月14日之前,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7日│107年4月22日│107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228號│毒偵字第3215、36│毒偵字第3215、36││││96號│9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桃原簡字│107年度桃原簡字│107年度桃原簡字││││第190號│第171號│第1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5日│107年10月23日│107年10月2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桃原簡字│107年度桃原簡字│107年度桃原簡字││││第190號│第171號│第171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4日│108年1月3日│108年1月3日│││確定日期││││├───┴────┼────────┴────────┴────────┤││編號2至4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桃原簡字第171號判決定應││備註│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215、36│││││9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桃原簡字││││││第1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2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桃原簡字││││││第171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