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永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編號一部分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被告鄒永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月4日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等鑑定結果,檢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塑膠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並沒收銷燬之。末扣案如附表編號2、7、8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等,雖非毒品,但經併送鑑定,經乙醇沖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2、
7、8所示鑑定書可佐,且均無從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俱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或重量│成分│鑑定書│├──┼───────┼──────────┼───────┼─────────────┤│1│白色透明晶體│4包│第二級毒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北市││││(總毛重2.37公克,總│甲基安非他命│鑑毒字第611號(毒偵7243卷││││淨重1.57公克,各取0.││第72頁)││││01公克化驗,驗餘淨重││││││共1.53公克)│││├──┼───────┼──────────┼───────┼─────────────┤│2│玻璃球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甲基安非他命│心106年1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偵7243卷第68││││││頁)│├──┼───────┼──────────┼───────┼─────────────┤│3│白色或透明晶體│8包│第二級毒品│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6月6││││(均含袋,毛重共6.75│甲基安非他命│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99公克,淨重共5.2129││毒偵1843卷第52頁)││││公克,取樣0.0035公克││││││,驗餘淨重共5.2094公││││││克)│││├──┼───────┼──────────┼───────┼─────────────┤│4│白色透明結晶│1包│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含袋,淨重0.142公│甲基安非他命│心107年3月12日航藥鑑字第││││克,取樣0.0002公克,││0000000號(毒偵6331卷第70││││驗餘淨重0.1418公克)││頁)│├──┼───────┼──────────┼───────┼─────────────┤│5│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第二級毒品│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6月27││││(均含袋,毛重共18.7│甲基安非他命│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956公克,淨重共16.7││毒偵2867卷第123、124頁)││││092公克,取樣共0.03││││││42公克,驗餘淨重共16││││││.675公克,驗餘純質淨││││││重共15.4894公克)│││├──┼───────┼──────────┼───────┼─────────────┤│6│淡黃色透明晶體│1包│第二級毒品│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6月27││││(均含袋,毛重1.2774│甲基安非他命│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公克,淨重0.8596公克││(毒偵2867卷第125頁)││││,取樣0.0149公克,驗││││││餘淨重0.8447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833公克││││││)│││├──┼───────┼──────────┼───────┼─────────────┤│7│玻璃球│2個│第二級毒品│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6月27│││││甲基安非他命│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偵2867卷第123頁)│├──┼───────┼──────────┼───────┼─────────────┤│8│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同上。│││││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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