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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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04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誌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本件請求之事證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受損、修復前後之照片。上開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錢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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