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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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10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晏雪
被告 周暐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7,091元,及其中⑴新台幣20,233元自民國111年年11月20日起;其中⑵新台幣66,858元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⑵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