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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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82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陳聰明 即被繼承人陳淑美、陳振吉之繼承人
陳玉燕 即被繼承人陳淑美、陳振吉之繼承人
邱陳玉琴 即被繼承人陳淑美、陳振吉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陳玉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訟爭遺產,業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判決分割確定(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886號),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如欲續行或撤回訴訟,應於函到後3日內具狀,逾期未陳報,本院逕行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