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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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8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告 陳淑會 即被繼承人 陳淑美陳振吉 之繼承人

陳聰明 即被繼承人陳淑美、陳振吉之繼承人

陳玉燕 即被繼承人陳淑美、陳振吉之繼承人

邱陳玉琴 即被繼承人陳淑美、陳振吉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陳玉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訟爭遺產,業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判決分割確定(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886號),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如欲續行或撤回訴訟,應於函到後3日內具狀,逾期未陳報,本院逕行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柯于婷

歷審裁判

  • 新市簡易庭 112 年度 新簡 字第 82 號裁定(112.04.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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