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7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7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美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素琴 、 劉仁慧 、 王伯全 、 張振賢 、 陳文彥 、 簡惠敏 、 姚深淵 、 金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