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欣珮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3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其包裝袋陸個(驗餘毛重合計貳點玖零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欣珮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38、939、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6包(毛重合計2.91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2182)1紙附卷可憑,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38、939、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而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4日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6包(毛重合計2.91公克,驗餘毛重合計2.909公克),經送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2月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上開白色透明結晶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6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