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諺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陳冠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8日,如易科罰金│拘役8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4日凌晨1│106年1月4日上午6│106年1月29日18時53│││時30分許│時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新北地檢106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270號│字第270號│字第73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64號│106年度沙簡字第64號│106年度簡字第14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14日│106年2月14日│106年3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64號│106年度沙簡字第64號│106年度簡字第1421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17日│106年4月14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082號│第6082號│第8633號││├──────────┴──────────┤│││編號1至2之罪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4日││││確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