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黃正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貨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萬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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