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佳鈴選任辯護人黃昱凱律師
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 矢口 否認犯行,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0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被告及辯護人於112年10月3日具狀承認犯罪,並表示願與被害人商談和解,是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