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67號
原 告 鎵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群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484,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