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孫宗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左玉琴 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525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張宏節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秦巧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