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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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15號上訴人 甘芳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 鍾文智游林杰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7,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1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4,11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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