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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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 郭文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梅香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許清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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