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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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陳進芳 訴訟代理人 彭韻婷 律師被告 陳助欽 被告 陳邱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4萬3751元【即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乘以系爭土地面積,再乘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全利範圍,計算式為:16300×919.15×14/40=0000000.75,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