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宏澄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緯 被告鵬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鴻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