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陳旺誠┌────────────────────────────────────────────────────┐│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楊文德 │第一商業銀行 羅東分 │95年4月5日│28,400元│VB0000000│││1││行│││││├─┼─────────┼─────────┼─────────┼────────┼────────┼──┤│00│ 林燦輝 │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95年4月30日│58,100元│IG0000000│││2││行│││││├─┼─────────┼─────────┼─────────┼────────┼────────┼──┤│00│ 陳建新 │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95年4月10日│35,500元│IG0000000│││3││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