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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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13號聲請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10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商銀)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10月2日起至125年10月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華信商銀業於91年6月19日變更名稱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聲請人),法人人格同一,業已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分別於⑴85年10月8日、⑵94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元、⑵300,000元,借款期間則自⑴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⑵實際撥款日起60個月,且自⑴實際借用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償付本息,利率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
1.04機動計息,⑵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利率按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之3.17機動計息。上開二筆借款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數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就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自⑴95年4月8日、⑵95年4月26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計尚欠借款本金⑴1,156,792元、⑵273,306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總計1,430,098元,惟迭經催討,迄今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修繕貸款約定書、理財金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經濟部函(以上均影本)各1份、繳款明細單2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5年8月3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95年度拍字第31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鄉○○○段││580│建│││95│1/4││└──┴───┴────┴────┴────┴───────┴─┴──┴──┴──────┴─────────┴──────┘┌───────────────────────────────────────────────────────────────────┐│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備││││││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考││││││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525○○○鄉○○○○段│住家用,│三層:│││││59.16│陽台│5.62│平方公│全部│││││族街152│580、│鋼筋混凝│59.16││││││││尺││││││號3樓│588-003│土造,5│││││││││││││││││層││││││││││││├──┴──┴────┴────┴────┴───┴───┴───┴───┴───┴───┴────┴───┴───┴──────┴──┤│共用部分:北湖段522建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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