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9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彰監裁四字第裁六四—I00000000號處分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以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違規通知單,逕行舉發車主甲○○所有KTZ—二九七號重機車,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十時十五分許,在彰化市○○路與孔門路口有「一、闖紅燈(中山路南下左轉孔門路)。二、違規經警攔查不停逃逸。」之違規情形,該所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及三千元,又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併記違規點數四點。
二、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三、本案相關條文說明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1、汽車駕駛人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數一點。
2、汽車駕駛人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數三點。
四、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而本案異議人聲稱真正駕駛人係其胞兄 羅浚宏 ,惟異議人已逾「應到案日期前」即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前向原處分機關告知應歸責人之期限,故本件依上開規定仍應處罰異議人,合先敘明。
五、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所有KTZ—二九七號重機車,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十時十五分許,在彰化市○○路與孔門路口有「闖紅燈(中山路南下左轉孔門路)」之違規行為,此為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所承認,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在卷可稽,是以本件闖紅燈之違規事實明確,堪以認定。
(二)至於異議人辯稱真正駕駛人羅浚宏不可能連闖三個路口,甚至經過交通隊、卦山派出所旁,警方都攔檢不到;警方係逕行舉發,並無提出確切之證據來證明異議人之胞兄羅浚宏有違規拒絕接受攔檢之事實等語。依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五字第○九六○○○五八八七號書函之意旨略以:當時KTZ—二九七號重機車騎乘者於路口號誌已顯示為紅燈時未停等闖紅燈左轉,經發現鳴笛攔檢未停加速逃逸,又於公園路與中山路口攔檢仍未停闖紅燈逃逸,乃記下車號、車型、顏色經查詢電腦無誤後,依法逕行舉發違規行為。又按交通警察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之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勤務員警得當機處分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反之若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據此,刑事訴訟法就犯罪證據有關之規定中與屬行政秩序罰之交通違規裁罰本質不合之部分,自不在準用之列,於受處分人無其他舉發有誤之相關證據且本院經查業無何證據可認舉發有捏造事實之情時,值勤員警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及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推定其合法正確。又執勤員警與異議人間並無仇怨,豈甘冒瀆職而故意誣攀之理,且經核亦無其他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執勤警員確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於維護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等職責所為之交通違規舉發內容,自應予以採信,受處分人前開所辯,尚非有理,委不足採。從而,異議人上開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事實既可認定,則原處分機關據以裁罰,於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