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七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04)英法民一初字第161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惟2人業經大陸地區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等語。
三、聲請人陳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廣東省英德市公證處公證書為證;而廣東省英德市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有該基金會(95)核字第024623號證明附卷可稽。本院認該判決書之內容,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爰依首開規定予以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