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壢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壢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雅琳 被告 林文隆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原壢交簡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李佳靜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