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告 林慧瑩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游香瑩 律師
蕭宇軒 律師 張維晟 律師被告回春堂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訴訟代理人 洪戩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於庭前再就各自主張本件兩造間之法律關係委任或僱傭提出相關資料,並請針對原告於勞動基準法適用前、後年資之退休金給予標準有無不同以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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