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莊秋容 法定代理人 陳如水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被告 楊之東
壢新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忠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醫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陳莊秋容之聲明與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楊之東、壢新醫院盡皆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之東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醫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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