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13號
原 告 洪廷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憲仁 、吳憲
昌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