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8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5年度除字第8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3年10月22日│10,126元│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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