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聲請人 林榮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榮芳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第59條及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1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裁准開始更生程序,債權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244元,聲請人提出每月為1期,6年共72期,每月清償6,500元,清償總額468,000元,清償成數約15.27%之更生方案(下稱系爭方案),然超過半數之債權人不同意,未能依債權人會議可決。縱使系爭方案清償年數延長至8年,還款總額仍僅有624,000元。而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122492號強制執行案件鑑估價值2,341,700元,扣除設定抵押權之債權額679,000元後(可能隨時間變動),尚有餘值1,662,700元。是系爭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受償總額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系爭方案有違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所定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院無從依職權予以認可。揆諸首揭規定,本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梁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