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
郁旭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不許依本院85年度執字第882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據之執行名義即本院85年度票字第6006號民事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於民國83年11月9日簽發、票號第440202號、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之本票,屆期未獲付款,被告乃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85年度票字第6006號裁定獲准。被告隨執上開裁定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原告之財產在1,300,000元範圍內實施強制執行,經本院以85年度執字第8823號受理,並對原告之薪資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在案。惟兩造就上開民事裁定之本票債權已於87年11月9日另成立和解契約,約定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同意以200,000元勾銷一切之債權,爾後被告不得再對原告主張任何權利,原告並當場交付200,000元予被告。
準此,被告對原告關於本院85年度票字第6006號民事裁定所示之1,300,000元本票債權,因原告已依和解契約履行完畢而不存在,被告對原告已無任何債權可據以強制執行,則被告據上開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繼續執行原告之薪資,於法即有未合。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不許依本院85年度執字第882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據之執行名義即本院85年度票字第6006號民事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本院85年度票字第6006號民事裁定、本院86年5月8日85南院慶執當字第8823號、89年5月3日85南院鵬執當字第8823號執行命令、87年11月9日調解筆錄(調解內容記載:債權人 許銀鴻 對債務人乙○○之債權同意以新台幣貳拾萬元勾銷一切之債權,爾後不得再對乙○○主張任何權利)為證,且經證人 吳正必 結證:「我是乙○○的同學,87年左右乙○○找我去當兩造間債務處理的見證人,當時許銀鴻要求乙○○處理,我建議到公所找公正的調解委員調解,後來雙方及我到調解委員會後,調解委員說要申請才能調解,不能當場申請就可馬上調解,因許銀鴻急著處理,我就向調解委員會要了壹張空白的調解筆錄,讓他們雙方自己調解,調解筆錄是許銀鴻寫的再經雙方簽名按指印,調解筆錄記載的債權金額是多少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他們雙方有債權債務糾紛,許銀鴻同意用200,000元解決他們之間的一切債權債務糾紛,且同意乙○○清償200,000元後即撤銷執行,乙○○現場給許銀鴻200,000元,我有看到,後來我跟乙○○有去找許銀鴻,但是都找不到許銀鴻,因此有人就建議乙○○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本件事」等語明確(見本院9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85年度執字第8823號民事執行卷宗及85年度票字第6006號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合、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等,始足當之。經查:本件被告持本院85年度票字第6006
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對原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85年度執字第8823號),惟上開民事裁定成立後,該本票債權已於87年11月9日因兩造成立之和解契約及原告之清償而消滅,是故,被告仍依該民事裁定繼續對原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即有未合。從而,原告於本院85年度執字第8823號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被告不許依本院85年度執字第882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據之執行名義即本院85年度票字第6006號民事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