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32號聲請人 陳桂凌 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立崴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桂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桂凌前曾經鈞院以11
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5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2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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