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37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原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4樓
            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12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 民  國 96 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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