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45號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