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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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45號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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