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 96年度桃小字第2517號
原 告 飛皇富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1月22日上
午9時24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原告並應提出管理委員
會報備證明、社區住戶規約,及確認前次庭期所追加之管理費其
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