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7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60號
原   告  張明加
訴訟代理人  李秀紐
被   告  黃碧真
訴訟代理人  黃文舜
       鄧翊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因被告黃碧真對本院依原告聲請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而依法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1,000元,嗣於訴訟中擴張為451,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惟
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5,46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3張在卷為
憑,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鄭玉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