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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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60號
原 告 張明加
訴訟代理人 李秀紐
被 告 黃碧真
訴訟代理人 黃文舜
鄧翊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因被告黃碧真對本院依原告聲請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而依法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1,000元,嗣於訴訟中擴張為451,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惟
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5,46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3張在卷為
憑,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