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1號
原   告  曾秋明
被   告  劉湘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湘蘭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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