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六簡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煥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煥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
淨重零點陸柒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
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後,猶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
健康之鉅,復犯本案之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且
無力自制。惟念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其自己身心,尚未有嚴重
破壞社會秩序或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兼衡其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佳,於警詢時自 陳學歷 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商、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799公克
及分裝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無訛,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2年10月15日憲
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又上開毒品之分
裝袋,與毒品難以析離,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用
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之玻
璃球,乃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經
被告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依法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家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