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58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林加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