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0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因95年度訴字第180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67,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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