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53號上訴人甲○○
9號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是作即祭祀公業 王紹堂 管理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55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78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