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4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紀君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4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