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全字第3號

聲請人 葉力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燦棋葉崇邦葉芯貝 間訴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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