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小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屏小字第5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賴德戊
       賴煒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並按前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之記載,更正為「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
正,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